
本公司根據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召開之二零一六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收到的書面回覆計算,擬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本公司股東(「股 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尚未達到本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據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本公司現將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相關事宜再次通知如下:
本公司根據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召開之二零一六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收到的書面回覆計算,擬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本公司股東(「股 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尚未達到本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據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本公司現將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相關事宜再次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