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以下简称“《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事项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详情点击: 200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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